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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宣布对美国、欧盟、台湾及日本进口共聚聚甲醛反倾销税率继承的决定

根据新京报的信息,商务部于2026年4月1日和4月22日接到株式会社大赛璐(DAICEL CORPORATION)及台湾大赛璐工程塑胶股份有限公司(DAICEL HPP TAIWAN CO., LTD.)的申请。这两家公司寻求继承宝理塑料株式会社(POLYPLASTICS CO., LTD.)和台湾宝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POLYPLASTICS TAIWAN CO., LTD.)在对来自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及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的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税率及相关权利义务。对此,商务部进行了调查,并作出承认其继承税率的决定。现将事项公告如下:

一、原公司适用的税率 商务部于2025年5月18日发布了2025年第25号公告,决定对自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及日本进口的共聚聚甲醛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五年。其中,宝理塑料株式会社的反倾销税税率为35.5%,而台湾宝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的税率则为3.8%。

二、调查流程 2026年4月1日,株式会社大赛璐向商务部递交申请,称宝理塑料株式会社的工程塑料业务,包括共聚聚甲醛的部分,已经通过吸收分立的方式转移至母公司株式会社大赛璐。大赛璐请求承接宝理塑料在反倾销措施中的权利和义务。2026年5月20日,依据商务部的要求,大赛璐提交了补充文件,并附上了众多证据,包括业务转移相关合同、董事会会议记录及公司登记资料等。至2026年7月15日,大赛璐又对申请材料进行了补充说明。

2026年4月22日,台湾大赛璐工程塑胶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申请,说明其母公司在吸收分立后更名为大赛璐工程塑料投资株式会社,配合更名,台湾宝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也改名为台湾大赛璐工程塑胶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请求继承台湾宝理在反倾销措施中的权利和义务。2026年4月23日,台湾大赛璐工程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再次提交补充文件,附带了与名称变更相关的股东会议记录和登记材料。2026年5月25日,该公司再次对部分申请内容进行了微调。

商务部还就此事向中国大陆共聚聚甲醛产业进行了通报,未遭到任何异议。

三、继承税率的决定 经审核,商务部认为上述申请符合要求,所附证据充分。相关公司的生产设备、能力以及供应商及客户基础在名称变更和业务转移前后没有实质性变化。因此,商务部决定:

(一)株式会社大赛璐继承宝理塑料株式会社在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适用的35.5%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 (二)台湾大赛璐工程塑胶股份有限公司继承台湾宝理塑胶在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适用的3.8%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 (三)以宝理塑料株式会社名义向中国大陆出口的共聚聚甲醛,将适用反倾销措施中“其他日本公司”适用的35.5%反倾销税税率。 (四)以台湾宝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名义出口的共聚聚甲醛,将适用反倾销措施中“其他台湾地区公司”适用的32.6%反倾销税税率。

本公告自2026年8月21日起生效。